(2007)衡桃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公司新乡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赵福虎、陈小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衡桃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公司新乡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桂英,董事长。被执行人赵福虎。被执行人陈小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05年11月15日作出的(2004)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24194.04元(利息另计)。执行中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8880元,以上共计233074.0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福虎、陈小珍银行账户存款233074.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广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王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