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新洲民调确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童某与童某某申请调解协议确认一案民事裁定书(07)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童某,童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新洲民调确字第00007号申请人:童某。申请人:童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童某与申请人童某某对劳务合同纠纷调解协议确认一案中,申请人童某与申请人童某某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童某与申请人童某某撤回对劳务合同纠纷调解协议确认的申请。审判员 叶庆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熊英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