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79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潘祖强与沈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祖强,沈月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7982号原告:潘祖强,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沈月峰,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原告潘祖强与被告沈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潘祖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俊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宋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