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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静民一(民)初字第24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婷婷与张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婷婷,张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静民一(民)初字第2489号原告李婷婷,女,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被告张昊,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婷婷诉被告张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婷婷于2014年1月7日以已与被告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婷婷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姚 峥审 判 员  胡智明人民陪审员  陈荣芬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晓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