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静民一(民)初字第24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婷婷与张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婷婷,张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静民一(民)初字第2489号原告李婷婷,女,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被告张昊,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婷婷诉被告张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婷婷于2014年1月7日以已与被告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婷婷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姚 峥审 判 员 胡智明人民陪审员 陈荣芬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晓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