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米某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定刑初字第00048号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米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3年11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米富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6日晚18时许,杨某某(在逃)、苗某(在逃)因向被害人闫某某索要赌债将其强行从家中带走,后联系被告人米某某至定边县贺圈镇“银座”宾馆,将被害人闫某某控制于“银座”宾馆507房间,并威胁要将被害人闫某某拉至新疆、银川等地,在此期间,被告人米某某等人对被害人闫某某进行辱骂、殴打。2013年11月7日21时许被害人闫某某被定边县公安局民警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闫某某陈述、被告人米某某供述、证人闫某某、慕某某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米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米某某认罪态度尚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米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4年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党翠琴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郭亚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