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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行审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临海市农业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海市农业局,金敬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台临行审字第152号申请人:临海市农业局。法定代表人:陈宰金。被申请人:金敬送。申请人临海市农业局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9月2日作出的临农(饲料)罚字(2013)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内容,即1、没收违法所得122360元、处以250000元的罚款;2、加处罚款25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海市农业局作出的临农(饲料)罚字(2013)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临海市农业局临农(饲料)罚字(2013)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内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剑微审 判 员  朱 平审 判 员  侯玲萍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金 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