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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顺茗与陈建政、陈建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茗,陈建政,陈建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王顺茗。被执行人陈建政。被执行人陈建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市民四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建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 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