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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同民初字第39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原告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张清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人民政府,张清花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同民初字第3993号原告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新民大道。法定代表人陈艺生,镇长。委托代理人陈海鸣、叶玉婵,福建银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清花,女,1966年4月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善建,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张清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人民政府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清花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人民政府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强代理审判员  林荣堂人民陪审员  叶金榜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兴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