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少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章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淮法少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某,男,住淮安市。未成年时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9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3)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章某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浙G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101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9KM+300M处,撞伤从周某停在路口的汽车下车后过道路的行人胡某某。后被告人章某某随即用车送胡某某到医院抢救,并在途中通过他人打电话报警。被害人胡某某在送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系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本区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作责任认定,被告人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胡某某不负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亲属达成了赔偿人民币40万元的协议,已赔付了20万元,余款20万元亦已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得到解决,被告人章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已取得被害人胡某某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章某某的投案供述,证人徐某、周某、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被告人章某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条,本院(2011)楚少刑初字第0028号刑事判决书、(2013)淮法席民初字第0712号民事判决书,本区公安机关制作的110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章某某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可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未能做到安全谨慎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章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在未成年时曾有犯罪前科,可作为量刑时的酌情从重因素予以考量。鉴于被告人章某某此次罪行系过失犯罪,且具有上述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综合全案的事实和情节,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正确,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朝霞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陆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