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佘心怀与天长市露露塑料包装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心怀,天长市露露塑料包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佘心怀,男,1967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镇××佘庄组。委托代理人:刁瞿安,天长市仁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天长市露露塑料包装厂。法定代表人:路传国,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民二初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天长市露露塑料包装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天长市露露塑料包装厂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天长市露露塑料包装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天长市露露塑料包装厂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天长市露露塑料包装厂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陈 岗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庞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