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自流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自贡市四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宋江追偿权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四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宋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自流民初字第202号原告自贡市四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汇川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曾和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利冬,该公司员工。被告宋江,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四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四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四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自贡市四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耀雄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万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