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固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4-26
案件名称
徐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固刑初字第0003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8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9日经固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3)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日21时许,被害人徐辉某回家路过固镇县城关镇孟庄峥峥超市门口时,看见一家大排档摆在超市门口,便上前要求老板以后不要在此摆摊,争论中其与在大排档吃饭的被告人徐某甲发生口角,随后徐某甲对徐某乙进行殴打,过程中徐某甲将被害人徐某乙鼻骨打成粉碎性骨折,2013年6月25日经固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徐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另查明,被告人徐某甲与被害人徐某乙达成一次性赔偿人民币38000元的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固镇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证人高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且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甲虽然没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但是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徐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谷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