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仲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宝玲与西安嘉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玲,西安嘉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仲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刘宝玲,女,汉族,1987年4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嘉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伟革,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宝玲与被执行人西安嘉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雁劳人调字(2013)36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嘉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宝玲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雁劳人调字(2013)360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多次督促,申请执行人刘宝玲与被执行人西安嘉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约定:1、被执行人西安嘉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宝玲经济补偿1200元;2、申请执行人刘宝玲自愿放弃雁劳人调字(2013)360号调解书所确定的2012年5月28日至2012年10月25日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宝玲确认,被执行人西安嘉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1200元经济补偿支付于申请执行人刘宝玲,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仲执字第0009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郭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