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民初字第034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与被告熊X 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民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熊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3413号原告张XX。被告熊X。原告张XX诉被告熊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澍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发现双方性格及生活习惯等存在较大差异,进而导致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双方还有问题需要调和,故其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7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于2012年10月起分居至今。2013年11月2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当事人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经本院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说明婚后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使夫妻的正常关系受到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能从家庭长远利益出发,进行良好沟通并妥善处理相关矛盾,继续共同生活是完全可以的。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XX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袁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