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342-13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04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世都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世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342-1345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梁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兴,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世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法定代表人程春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忠良,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世都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四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晓莲,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忠良到庭参加诉讼。四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根据GETTYIMAGES,INC.2010年9月20日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原告是GETTYIMAGES,INC.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唯一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IMAGES,INC.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可可鸭童装官方微博”微博中使用了GETTYIMAGES,INC.公司图像4张,分别为Photonica品牌的6497-000174(女人)、Photographer’sChoice品牌的83313842(婴儿)、Photographer’sChoice品牌的83538409(婴儿)、Lifesize品牌的ab05015(母女)图片。经原告核查,被告使用上述图片并无合法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删除涉案微博使用的侵权图片;2、被告每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于庭审时申请撤回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辩称,1、涉案图片版权权属不明;2、版权授权系个人行为;3、起诉权不能转让;4、版权内容无法确定;5、假定侵权成立,侵权的性质、范围、后果较轻;6、原告赔偿要求过高。经审理查明,原告系GETTYIMAGES,INC.和优力易美(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图像制作、图像版权代理等业务。2010年9月20日,GETTYIMAGES,INC.高级副总裁、总顾问JohnJ.LaphamⅢ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主要内容为:本人确认GETTYIMAGES,INC.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我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om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本人确认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即原告)是GETTY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TYIMAGES,INC.明确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原告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由此,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是唯一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我方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我方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该附件A中包括了Photonica、Photographer’sChoice、Lifesize品牌。上述《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已办理美国华盛顿州公证手续,并经我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2013年1月17日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展示有Photonica品牌的6497-000174(女人)、Photographer’sChoice品牌的83313842(婴儿)、Photographer’sChoice品牌的83538409(婴儿)、Lifesize品牌的ab05015(母女)的四幅涉案图片,上述图片左上角有“gettyimages”标注;图片下方附有版权声明,主要内容为“GETTYIMAGES公司对该图片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的授权使用许可”。网站www.gettyimages.cn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主办单位为原告。原告于庭审时陈述上述四幅图片的完成时间及发表时间均为1995年。为了证明GETTYIMAGES,INC.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被告向本院提交了涉案四幅图片在英文网站www.gettyiamges.co.uk展示情况的打印件,该打印件显示:编号6497-000174、ab05015图片“Credit”栏显示的分别为“SafiaFatimi”、“GettyImages”,编号83313842、83538409图片“Copyright”栏显示的分别为“VictoriaBlackie”、“LaurenceMonneret”,被告据此主张“Credit”、“Copyright”栏显示的摄影师才是该图片对应的著作权人;被告提交的该打印件还显示有“GettyImagesreservestherighttopursueunauthorisedusersofthisimageorclip”、“Allcontents©copyright1999-2013GettyImages.Allrightsreserved.”内容。2013年1月17日,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经原告申请进行网上证据保全,过程如下:打开浏览器,进入http://e.weibo.com/qqduckshop的页面,该微博名称为“可可鸭童装官方微博”,新浪认证显示为“深圳市世都实业有限公司”,粉丝数有10822;该微博于2012年12月13日13:22发布的微博配图与原告编号为83538409的图片一致,于2012年9月19日11:23发布的微博配图与原告编号为83313842的图片一致,于2012年9月11日11:17发布的微博配图与原告编号为6497-000174的图片一致,于2011年9月27日11:15发布的微博配图与原告编号为ab05015的图片一致。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于2013年1月17日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3)大中证经字第561号公证书。被告于庭审时确认涉案微博系由其所开办,四幅涉案图片是由被告外聘的网络技术人员上传至该微博。原告于庭审时确认涉案微博上的涉案图片已被删除。此外,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其与多位案外人签订的图像许可使用合同以及相关付款凭证,以证明其许可案外人使用图像的市场价格。又,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以及每案支出律师费3000元的发票,以证明其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以上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公证书、域名备案信息公共查询单、图片使用许可合同以及相关付款凭证、委托代理协议、发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有关著作权的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本案中,GETTYIMAGES,INC.在相关网站上刊登了编号和内容分别为6497-000174(女人)、83313842(婴儿)、83538409(婴儿)、ab05015(母女)的四张涉案图片,该四张图片系摄影作品,标注有GETTYIMAGES,INC.的公司标志,且该图片下方有主要内容为“GETTYIMAGES公司对该图片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原告有权办理该图片的授权使用许可”的声明。上述内容与GETTYIMAGES,INC.对华盖公司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被告提交的反驳证据属于外文书证,却未附有中文译本,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外文书证的要求,本院不予采信。因此,被告提供的反驳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告的权属证据链条。本院据此认定GETTYIMAGES,INC.是涉案四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经过著作权人GETTYIMAGES,INC.的授权,有权就涉案四幅摄影作品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并有权就侵犯涉案摄影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摄影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被告有条件接触到涉案摄影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办的微博上以配图方式使用了涉案四幅摄影作品,侵犯了权利人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以涉案图片已被删除为由申请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关于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因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原告因侵权遭受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程度、被告过错程度、具体使用方式、侵权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每案3500元,四案共计14000元。原告诉请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四案合并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世都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四案共计14000元;二、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四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四案共计2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 艳人民陪审员 韩 光 明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姗姗(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