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重庆新安洁景观园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宋文姝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新安洁景观园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宋文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新安洁景观园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镇加新仁和欣座2幢负1-19号,组织机构代码57899773-2。法定代表人:赵晓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文姝。上诉人重庆新安洁景观园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文姝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九法民管异初字第00331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新安洁景观园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新安洁景观园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新安洁景观园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镇加新仁和欣座2幢负1-19号,宋文姝没有证据证明其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人民法院调查查明,宋文姝在重庆新安洁景观园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包的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路和中梁山路段负责环境卫生的清扫,即宋文姝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此,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新安洁景观园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蔡春贵代理审判员 潘小美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范艺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