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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仲执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李娜与陕西盛奥服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娜,陕西盛奥服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仲执字第00200号申请执行人李娜,女。被执行人陕西盛奥服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北街西侧122号4幢1单元10302室。法定代表人戚永锋,该公司总裁。本院在执行李娜与陕西盛奥服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雁劳仲案字(2014)173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陕西盛奥服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本案案款7800.78元及执行费50元,该项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雁仲执字第0020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