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2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岳志雄与北京金朋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志雄,北京金朋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2003号原告岳志雄,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被告北京金朋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启航街6号。法定代表人阮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雪莉,女,1973年12月30日出生,北京金朋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志雄与被告北京金朋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岳志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孟瑞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刘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