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乔贵春申请执行乔贵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贵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乔贵春被执行人:乔贵春本院在执行乔贵春申请执行乔贵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2013)高民初字第71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高民初字第715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刘卫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