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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陈飞与赵光凯劳务合同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飞,赵光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保字第12号原告陈飞,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忠建,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光凯,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范鹏飞,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虎,男,汉族(系被告赵光凯女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诉被告赵光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飞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赵光凯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账号:XXXX)存款、绵阳市金星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告赵光凯的工程款共计500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陈小林自愿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BSXX**宝来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赵光凯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账号:XXXX)存款、绵阳市金星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告赵光凯的工程款共计500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陈小林所有的车牌号为川BSXX**宝来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准转移、变卖、毁损、抵押、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陈大洲二0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罗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