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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122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韩丽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韩丽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12235号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钱实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梦娇,女,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韩丽,女,北京天马铭文体用品商店业主。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丽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康康代理审判员  党 刚人民陪审员  侯本正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郭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