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史润金、尹晓东、李利军与内蒙古成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润金,尹晓东,李利军,内蒙古成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丰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史润金,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尹晓东,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利军,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内蒙古成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峰,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丰民初字第205号、(2012)丰民初字第229号、(2012)丰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于10月22日、11月2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内蒙古成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2012)丰执字第168号、170号执行通知书、(2013)丰执字第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成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内蒙古成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4月8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在2012年6月12日查封、扣押的没有提出异议的被执行人内蒙古成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钢构厂房、16T起重机4台和80间临建彩钢房进行评估,并于2013年7月15日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内蒙古成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钢构厂房的钢构、16T起重机4台和80间临建彩钢房材料,因无人竞买于2013年10月15日委托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在2012年6月12日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内蒙古成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钢构厂房的钢构、16T起重机4台和80间临建彩钢房材料进行第二次拍卖,但经两次拍卖均没有人报名竞买。现申请人史润金、尹晓东、李利军同意以评估价取得内蒙古成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钢构厂房、16T起重机4台和80间临建彩钢房抵顶全部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内蒙古成丰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钢构厂房、16T起重机4台和80间临建彩钢房作价2662880元,交付申请人史润金、尹晓东、李利军抵偿(2012)丰民初字第205号、(2012)丰民初字第229号、(2012)丰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给付内容,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给申请人史润金、尹晓东、李利军共有,并由三申请人共同管理,如有损坏、灭失责任自负。二、上述第一项中所指的钢构厂房、16T起重机4台和80间临建彩钢房,所占用土地使用权仍属国家所有。三申请人在处理上述财产时须经丰镇市人民法院办理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梁春旺执行员 杨浩文执行员 庞福宝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杜利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