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初字第38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刘国强与湖南中南水电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强,湖南中南水电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3820号原告刘国强,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中南水电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东路16号中南水建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刘良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华,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元岗中成路300号。法定代表人滕国华,总经理。第三人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住所地在贵州省铜仁地区大龙镇新街。负责人杨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强诉被告湖南中南水电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强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96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981.5元,由原告刘国强负担。审判员 朱晓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周 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