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峨边执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廖安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安玲,峨边金凯亿电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峨边执即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廖安玲,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被申请执行人峨边金凯亿电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张启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廖安玲申请执行峨边金凯亿电冶有限公司(2013)峨边民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额176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峨边彝族自治人民法院(2013)峨边民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艳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朱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