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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砀民一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邵某与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砀民一初字第00011号原告:邵某,女,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甘某,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邵某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陈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