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申担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华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芜湖市华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申担字第1号申请人: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法定代表人骆克富。委托代理人:洪木生,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芜湖市华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法定代表人:王文武。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华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以及证据材料等,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本院对申请所附主债权与担保物权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与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里支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申请人作为担保人与该三里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均合法有效。现被申请人与银行贷款均已到期,申请人作为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代偿了全部贷款本息,其有权向被申请人追偿。被申请人未清偿申请人代偿款项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构成根本违约,符合债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被申请人芜湖市华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自愿以房地权证南陵县字第201302**号房屋及南国土资国用(2013)第4-7-1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且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没有设定其他在先抵押。故申请人申请拍卖被申请人抵押的房产及土地,优先受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申请人芜湖市华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南陵县经济开发区内房地权证南陵县字第201302**号房屋及南国土资国用(2013)第4-7-1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二、上述房地产拍卖后,申请人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代偿款人民币4088804.2元(其中本金人民币3720000元,其余为利息)及违约金人民币4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实现担保物权诉讼费用1000元,由被申请人芜湖市华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万晓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郑旭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