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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0137号原告:于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未按本院发出的开庭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少华未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牛旭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徐洪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