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一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0137号原告:于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未按本院发出的开庭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少华未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牛旭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徐洪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