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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韩莹诉被告王伟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莹,王伟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原 告 韩 莹 诉 被 告 王 伟 雨 不 当 得 利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4号原告:韩莹,女,1987年6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委托代理人:李春芳,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志远,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伟雨,男,1982年10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莹诉被告王伟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莹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40元,由原告韩莹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春炜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高千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