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李云玖和杨小林、杨朝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玖,杨小林,杨朝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677号原告:李云玖,男,汉族,住三台县塔山镇。委托代理人:周天光,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小林,男,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杨朝春,男,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玖与被告杨小林、杨朝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玖因其尚未治疗终结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云玖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羊衣友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陈 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