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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裁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新利与蔡流江、陶超峰、苏巧妮、陈石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裁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利,新郑市和庄镇道西北路1号。被执行人蔡流江。被执行人陶超峰。被执行人苏巧妮。被执行人陈石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民初字第25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6月25日前按照(2012)新民初字第259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蔡流江、陶超峰、苏巧妮、陈石头银行存款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张学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