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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靖商初字第05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浙江芬莉袜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正午针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芬莉袜业有限公司,江苏正午针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商初字第0528号原告浙江芬莉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卫高,董事长。委托代理楼立明,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正午针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南园区(纬三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陈桂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芬莉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正午针织实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芬莉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90元减半收取计32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哲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