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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漯民三终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漯河市清源供水有限公司与漯河市瑞鑫贸易有限公司、李富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漯民三终字第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清源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法定代表人:吴军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凯,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瑞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法定代表人:郭玉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庆祥,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艳丽,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富祥,男,汉族,1954年3月28日出生上诉人漯河市清源供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瑞鑫贸易有限公���、原审被告李富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2)源民三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漯河市清源供水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朝阳、徐凯,被上诉人漯河市瑞鑫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艳丽、赵庆祥,原审被告李富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2)源民三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漯河市清源供水有限公司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2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刘冬凯审判员 缑兵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梁晨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