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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02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于青龙、李伟娟、宫学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青龙,李伟娟,宫学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02116号原告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白铁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浩,该公司员工。被告于青龙,男,1988年3月6日生,满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被告李伟娟,女,1987年1月11日生,满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宫学伟,男,1979年1月21日生,满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于青龙、李伟娟、宫学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1元减半收取即2255.50元,由原告吉林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正男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陶祥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