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衢江商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江山市桥东塑胶厂与严黎明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山市桥东塑胶厂,严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江商再字第1号原审原告:江山市桥东塑胶厂。负责人:赵从军。原审被告:严黎明。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江山市桥东塑胶厂与原审被告严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江山市桥东塑胶厂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以原审被告所在的村有三个相同的严黎明,本案原审被告身份有误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衢江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江山市桥东塑胶厂撤回起诉。原审案件受理费2233元(已减半),由原审原告江山市桥东塑胶厂负担。审判长 徐 松审判员 周向明审判员 叶宗信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刘 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