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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廊坊市西康商贸有限公司诉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西康商贸有限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朱广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初字第72号原告廊坊市西康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馨境界小区15-1-401.法定代表人宋进宝。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被告朱广前,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原告廊坊市西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朱广前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自愿,无规避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市西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朱广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由原告廊坊市西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宗三强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安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