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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岩刑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丁金城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金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197号罪犯丁金城,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回族,出生地福建省晋江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6日作出(2005)泉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金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丁金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3月16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金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丁金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10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9年10月1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丁金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丁金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一年七月至二0一三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分,二0一一年、二0一二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金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金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跃忠审 判 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吉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