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大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同居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4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许贵山二0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王章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