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同居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4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许贵山二0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王章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