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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申字第0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吴祥玲与张新中房屋迁让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祥玲,张新中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申字第01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祥玲。委托代理人:韩方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新中。再审申请人吴祥玲与张新中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徐民终字第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吴祥玲申请再审称:1、2001年12月,张新中与案外人吴祥林擅自买卖刘玉珍的公房使用权,原一、二审法院均未对此进行认定;2、张新中与吴祥林订立的买卖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原一、二审法院对于合同效力认定错误。基于以上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再审申请。被申请人张新中提交意见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吴祥玲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原系吴祥玲之母刘玉珍承租的公房,2001年12月,张新中向刘玉珍之子吴祥林支付2万元购房款后实际居住使用,并由张新中一直支付房屋租金至2011年4、5月份,诉争房屋的租约亦由张新中一直持有。2011年2月23日,吴祥玲、吴祥林、吴祥平隐瞒上述事实,在徐州日报上登报声明诉争房屋原租约丢失,随后向徐州市泉山区房产管理处申请办理了新租约,由此导致诉争房屋的承租权归属问题并未得到实际解决。在此情况下吴祥玲直接起诉要求张新中迁出诉争房屋,依法不能得到支持。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吴祥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祥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志宏审 判 员  李文武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方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