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旺苍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迎春与被执行人张少钧、李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迎春,张少钧,李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旺苍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何迎春,女,生于1970年6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张少钧,男,生于1976年8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李红梅,女,生于1976年4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迎春与被执行人张少钧、李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少钧、李红梅巳自动履行(2013)旺苍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所确定的于2013年11月30日给付20000元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执字第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兴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