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神民初字第06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郭治忠诉被告刘拂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治忠,刘拂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初字第06371号原告郭治忠,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刘拂晓,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治忠诉被告刘拂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给付了部分欠款,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光开撤回对被告杜田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郭治忠负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张志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