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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河民小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黄志勇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志勇,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民小字第118号原告:黄志勇,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210112197304212814。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责人:刘培,该公司经理。原告黄志勇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仲芳雪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志勇承担。代理审判员  仲芳雪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胡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