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凤林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凤林,王凤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殷铁钢,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志刚,该联社职工、被执行人王凤林,男,1959年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凤杰,男,1977年生,汉族,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青民初字第350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者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付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