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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2年6月1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9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郭辉,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1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郭辉到庭参加诉讼。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向社会公众为安阳市九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安阳市鼎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两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公司)吸收存款,吸收的存款通过中间人杨某某(已判刑)存入九鼎公司,九鼎公司向存款人支付利息、向中间人杨某某支付返点,杨某某给付刘某返点,刘某给付存款人返点。2011年5月至2011年11月,刘某吸收公众存款通过杨某某存入九鼎公司,票面金额214万元(涉及33人),已付存款人首次利息19.26万元,已付存款人返点21.65万元,扣除已付的首次利息和返点后实存金额173.09万元,九鼎公司支付存款人后续利息4.01万元,未偿还存款人本金169.08万元。刘某从返点中获利10.82万元。被告人刘某之行为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刘某认为主要是在单位同事及朋友之间吸收,危害较小,望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退赔,且平常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望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为安阳市九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安阳市鼎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存款,并通过中间人杨某某(已判刑)存入九鼎公司,九鼎公司向存款人支付利息、向中间人杨某某支付返点,杨某某给付刘某返点,刘某给付存款人返点。刘某并通过杨某某为九鼎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票面金额214万元,涉及33人(41人次),存款时先行扣除利息19.26万元、返点21.65万元,实存金额173.09万元,九鼎公司支付存款人后续利息4.01万元,未偿还存款人金额169.08万元;刘某从返点中获利10.82万元(案发后已退至公安机关);审理期间,刘某再行退出赃款20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某供述:2011年5月至11月其通过杨某某为九鼎公司非法吸收存款200余万元,从中获利10余万元。2、集资参与人许某某、张某某等33人陈述:2011年5月至11月期间,通过刘某向九鼎公司存款的时间,利息、返点支付方式及数额。3、证人贾某某证言2011年1月份和4月份,其通过让他人代办拆借注册资本的方式,在安阳市工商局分别登记注册了安阳市九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安阳市鼎苑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成立后,进行试营业,但因缺乏流动资金,2011年2月至11月,其安排崔某某联系杨某某为公司吸收存款。4、同案犯杨某某供述2011年1月份,经贾某某与其联系后,其开始为九鼎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并由崔某某为其提供借款协议,负责核对、交接集资款,其下线的中间人有刘某。5、同案犯霍某某供述2011年1月份,九鼎公司贾某某、崔某某找到其爱人杨某某让她为九鼎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并由崔某某提供借款协议,核对交接集资款,杨某某下线大户刘某,通过杨某某往公司存钱。6、借款协议书、承诺书、核实登记表证明:刘某通过杨某某为九鼎公司吸收公众存款的票面数额以及利息支付情况。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安阳市鼎苑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11日,安阳市九鼎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7日。8、银监会函:安阳市九鼎服务有限公司、安阳市鼎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均未在银监部门注册,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9、河南同心会计事务所鉴定意见书(2012)25-4号:意见为:经刘某通过杨某某为九鼎公司介绍存款的票面金额214万元,已付存款人首次利息19.26万元,已付存款人返点21.65万元,票面金额扣除已付存款人首付利息、返点后实存金额173.09万元。九鼎公司给付存款人后续利息4.01万元,票面金额扣除已付存款人利息、返点后未偿还存款人本金169.08万元。刘某得返点10.82万元。10、扣押物品清单、现金交款单、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刘某于2012年12月28日退出现金10.82万元,并于2013年6月17日缴款至处置部门;审理期间,再行退出现金20万元。11、公安机关关于对九鼎公司查扣资产情况说明:扣押涉案车辆8辆及九鼎商务会馆固定资产,经评估价值2702.7627万元;另扣押现金110.82万元。综合证据:被告人刘某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导致众多集资参与人财产遭受损失,核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所参与吸收存款时均先行扣除票面利息及应支付返点,故实际吸收数额应扣除先行支付的利息及返点数额。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积极退出非法所得,并退赔集资被害人,认罪、悔罪。综合考虑案件造成损失状况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刘某退出犯罪非法所得人民币10.82万元及退赔款20万元,由非法集资处置部门退赔集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志刚审 判 员  郑卫民代理审判员  宁利霞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牛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