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64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湖北山重机械有限公司与陈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山重机械有限公司,陈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647-2号原告湖北山重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陈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山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山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山重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山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湖北山重机械有限公司已缴纳),由原告湖北山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56元,退还原告湖北山重机械有限公司656元。审 判 长 王胜利代理审判员 游 惠人民陪审员 曾 晨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潘 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