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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平武县腾飞法律服务所与任万勇、任莉华解除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武县腾飞法律服务所,任万勇,任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保字第79号申请人平武县腾飞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负责人钟伟,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高明富,该所职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任万勇,男,生于1968年7月5日,汉族,住平武县龙安镇。被申请人任莉华,女,生于1972年2月18日,汉族,住平武县龙安镇。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的(2014)平民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担保人高明富担保物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页无内容)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黎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