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闸行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陈善培与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善培,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闸行初字第198号原告陈善培,男,192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委托代理人陈义芸(陈善培女儿),194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陈必华。委托代理人戎成宝。第三人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孔庆伟。第三人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周伟良。原告陈善培诉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裁决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表示与两第三人庭外协商解决纠纷,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善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善培资源负担。审 判 长 汪霄云审 判 员 孙 迪人民陪审员 吴妮娜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周莹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