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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璧法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陈永刚与胡家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刚,胡家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璧法民初字第00039号原告陈永刚,男。被告胡家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刚诉被告胡家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永刚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2649元,减半收取1324.5元,由原告陈永刚承担。审判员  张志力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袁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