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122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韩丽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韩丽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12237号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钱实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梦娇,女,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韩丽,女,北京天马铭文体用品商店业主。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丽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诺伦代理审判员 党 刚人民陪审员 侯本正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郭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