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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阳民初字第05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郭蕾与郁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蕾,郁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阳民初字第0502号原告郭蕾,女。委托代理人华庆宏(受郭蕾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郁新,男。委托代理人王小燕(受郁新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蕾与被告郁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蕾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郁新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郭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已减半收取),由郭蕾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可家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