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阳民初字第05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郭蕾与郁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蕾,郁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阳民初字第0502号原告郭蕾,女。委托代理人华庆宏(受郭蕾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郁新,男。委托代理人王小燕(受郁新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蕾与被告郁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蕾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郁新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郭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已减半收取),由郭蕾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可家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