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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7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12号郑家杰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家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家杰,男,22岁。因本案于2013年9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3)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家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家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26日20时许,购毒人员杨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郑家杰要求购买人民币200元毒品“K粉”,二人约定在三水区西南街道某KTV交易。随后,被告人郑家杰去到约定地点以人民币200元价格将毒品“K粉”三小包贩卖给杨某某。交易完毕后,被告人郑家杰和杨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从被告人郑家杰处缴获的毒品含有氯胺酮成分,净重5.39克,从杨某某处缴获的毒品含有氯胺酮成分,净重3.45克。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郑家杰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郑家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郑家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及照片、通话记录清单、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家杰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郑家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郑家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家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2月2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移送的赃款人民币200元、海信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晓光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杨碧珊 微信公众号“”